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,坚守耕地红线,规范用地秩序,坚决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,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、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乡实际,现就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。
一、工作目标
通过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,建立长效管理工作机制,形成“防、控、拆、疏”四位一体的工作措施,以逐步消除既有违法占地为目标,以防控新生违法占地为重点。对新生违法占地做到及时发现、及时报告、及时查处,确保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拆除一起。同时,要努力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工作。确保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,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,化解农村社会矛盾;规范农村土地管理,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,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。
二、工作内容
(一)继续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等相关规定,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,村委会依照法律、法规,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,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,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。农村村民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,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,有保护、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。村民住户不得私自对宅基地进行转让和买卖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(规划许可)不得擅自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、翻建、扩建。对发现正在进行建设的,应由村委会责令其限期改正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,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。
村委会是控制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。各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,加大本村宅基地的监督检查。
(二)进一步遏制和查处违法占地工作
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和《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》的要求,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、管理;已经属于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,由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、管理。
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内,禁止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行为。村委会是控制违法占地的责任主体,其集体经济组织及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。各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,完善《村民自治章程》、《村规民约》等方式,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,加强对农村建房行为的规范管理。
各村、中苑盛世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加强巡查,及时发现、制止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,并按照职责查处或者在乡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,具体实施查处工作。
村委会对于巡查发现的和接到的举报、移交、转办、上级交办等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信息,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。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。
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,应在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20日内,由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作如下处理:(1)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,不符合村庄规划的,限期拆除;(2)符合村庄规划,未取得上级部门规划许可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限期拆除;(3)已经取得规划许可,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限期拆除。
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,依法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,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提供相关服务、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措施。
由村委会协调乡城管、乡建委、乡综治办、公安及联防队等部门配合组织拆除。
对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
(三)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
按照《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,确定农村每宗土地权属、面积、用途、空间位置等情况;依法确认农村土地使用权、使用权的归属,摸清土地利用的基本情况;保障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基本土地权益;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,化解农村社会矛盾;规范农村土地管理,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流转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,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。
三、完善工作机制,强化组织领导
为加强南苑乡土地管理工作,我乡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,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全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、遏制和查处违法占地工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方针政策,领导、组织、监督和指导全乡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实施,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。
四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
乡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,进行监督、检查和指导工作,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偏差及时予以解决和纠正。
领导小组按照国土部《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》(第15号令)要求,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,非法占用土地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严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(一)违法占用耕地不足5亩,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
(二)违法占用耕地5亩以上不足10亩的,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不足20亩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
(三)违法占用耕地10亩以上,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,对有关责任人员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各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,带头执行有关法律法规,落实全乡土地管理工作,对违法占地、违法建设行为做到及时发现、及时报告、及时查处。各村、中苑盛世公司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落实长效管理责任制,促进管理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转变,使全乡土地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、制度化的良性轨道。
五、工作保障
(一)定期召开工作例会。乡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全部成员单位参加的工作例会,通报工作进展情况,商议、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。
(二)不定期召开工作专题会议。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所负责的各项工作需要,可以提议召开各类专题会议,商讨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