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
北京市信访条例
第十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、打击报复。
第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;
(二)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;
(三)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;
(四)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;
(五)要求对姓名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七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,尊重社会公德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;
(二)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,不得歪曲、捏造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;
(三)依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;
(四)履行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的处理决定;
(五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
依据《北京市信访条例》
第三十三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、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请求:
(一)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;
(二)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;
(三)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;
(四)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、派出的人员;
(五)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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